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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0年春季市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计财处   编辑日期:2010-2-4 9:19:18   点击数:  

常价费〔2010〕22号
常财综〔2010〕4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88号、苏财教[2008]4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5元。
  (二)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关于城市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预收标准80元,初中预收标准100元。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二、高中收费标准。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课本费(含簿本)收费标准:高一340元、高二300元,高三300元。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住宿费按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收取,期末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按照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文件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集中就餐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准后执行,并每月结算公布,按学期多退少补。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学校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常价费〔2002〕208号)执行,并落实好结算清单制度。
  (三)流动儿童简易学校按常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价费[2009]107号、常财综[2009]23号)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  О  一  О  年  二  月  一  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金坛市、溧阳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2月1日印发

附:正文扫描.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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