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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
来源:教育工会   编辑日期:2010-7-22 18:15:22   点击数:  

贯彻《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09

 

       常州市总工会
  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工发[2010]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政办发[2010]2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为尽快落实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规范具体操作,特制订四城区《实施意见》操作办法。
  一、劳动模范身份的确认
  (一)实施对象是指本人社会保险关系在我市的历届市以上(含已退休)劳动模范,包括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以下统称劳动模范)。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本市的部、省属单位的历届劳动模范(含已退休),其单位可参照实施。
  (二)市以上劳动模范身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依照市总工会《关于贯彻〈常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常工发(96)第66号)的规定确认。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身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三)四城区总工会应按统一的劳动模范管理软件建立劳动模范电子档案。其中:在岗、在职劳动模范在企业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总工会建立一级档案;退休、下岗或失业和农民劳动模范在户口所在地的区总工会建立一级档案。市总工会建立二级档案。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表彰部门建立档案后,电子备份移交市、区两级工会。提倡劳动模范个人按本办法申报建立档案。劳动模范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应及时更新信息。
  二、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申报条件
  (一)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收入困难补助:
  1、在职、在岗劳动模范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
  2、下岗或失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且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3、已退休劳动模范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4、农民劳动模范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
  (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殊困难帮扶补助: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属特困职工的,每年救助一次,标准为2000元;
  2、家庭遭遇意外灾害,致使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视受灾程度一次性给以1000——3000元补助;
  3、本人患癌症等大病,年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
  4、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凭有效证明、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破产、关闭或停产的企业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属地区产业工会提供名单,并出具有关企业破产、关闭、停产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个人申请,区总工会审核并制作发放名册清单。以上材料于每年7月30日前报常州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二)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每年5-6月为申报期,在岗、在职劳动模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单位应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提供申请人上年工资收入证明;下岗或失业、已退休、农民劳动模范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工会提出申请,同时附报上年12月份领取的养老金记录复印件或生活补助等如实反映收入情况的凭证资料,农民劳模收入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单位、街道(镇)工会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申报资料向区总工会申报。
  (三)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由本人向单位工会或街道(镇)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反映符合困难条件的证明材料。单位、街道(镇)工会受理后,应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总工会(劳动模范档案建立所在区)复审。
  (四)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市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区总工会按建档劳动模范制作名册清单,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总工会。
  (五)以上材料经调查核实后,由区总工会于6月份组织开展公示工作,其中:在职在岗劳动模范在本单位公示,其余劳动模范均在社区或村公示。
  (六)四城区总工会应在7月底前,按在职在岗、已退休、下岗或失业、农民劳动模范四类对象汇总补助人数、补助金额,制作发放清册,附报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在每年8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最后审定,并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
  (七)破产、关闭或停产的企业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劳动模范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当年逾期申请的,一律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对象,并不予补发。
  四、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每年8月底前,市总工会根据汇总审核的四个城区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和春节慰问金清单和补助标准,以及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金测算数,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预算申请,并同时附报四城区《享受荣誉津贴的破产、关闭或停产企业劳动模范名单》、《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核定表》、《春节慰问金劳动模范清单》,其中:《市级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核定表》、《春节慰问劳动模范清单》按在职在岗、巳退休、下岗或失业、农民劳动模范四类分别上报。市财政局经审核确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对应由区财政承担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通过现行财政体制与区财政进行结算。资金发放前,由市总工会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将资金划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授权或委托区级工会发放的,由市总工会按所需资金划拨至区级工会。
  (二)全国级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补助、春节慰问资金由市总工会下拨。
  (三)当年安排的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由区总工会垫付,次年9月底前由市总工会按实际发生数下拨区总工会。
  五、发放办法
  (一)破产、关闭或停产企业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各区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劳动模范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每年9月由区总工会负责一次性发放到位。
  (三)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补助金由区总工会日常审批发放。
  (四)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由区总工会在每年1月份发放。
  六、企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可由所在单位到市总工会指定的办理机构办理,劳动模范退休后到办理机构领取荣誉津贴;也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模范相应等级的荣誉津贴标准,逐月或每年一次性发放劳动模范本人,并报市、区两级工会备案。
  七、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市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后,另行解释或补充规定。
  
  
  
  常州市总工会常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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